国家医保局消息: 我国耗材支付发生重大变化

重磅文件公告

在11月19日上,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和《医保医用耗材 “通称” 命名规范 (征求意见稿) 》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释放医用耗材管理的诸多重大信号:
信号一: 范围成立,这些医用耗材将纳入医保支付。
医用耗材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基本保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坚持自主申报、动态调整、逐步统一,将临床价值高、经济评价优的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坚持积极稳妥、公开透明、分级管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用医用耗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信号二: 分散到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耗材准入管理制度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耗材实行统一准入管理,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用品目录。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准入管理制度。制定医保医用耗材编码规则、耗材通用名称分类标准、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医保准入流程、医保支付标准确定规则等,对各省执行国家医保耗材目录和医保支付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医疗保障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的具体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按照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确定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支付标准。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统筹地区执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省级支付标准。
统筹区域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执行国家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和省级支付标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使用医保医用耗材的审核、监督和支付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并承担具体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鼓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采取区域联盟或合作区域的形式,制定联盟或区域内医疗保险用医用耗材的支付标准。
信号三: 目录来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 (以下简称《耗材目录》),确定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耗材目录》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确定和调整耗材目录主要包括确定调整规则、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布结果等。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耗材目录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建立企业 (包括医用耗材申报人和登记人,下同) 报告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耗材目录》调整工作安排,并按规定自愿向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临床、医用耗材管理、医保管理、卫生技术评价、经济学等方面的专家,根据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用耗材进行评审。通过对医用耗材的审查,独家品种进入谈判程序,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是否纳入《耗材目录》。非独家品种按程序直接纳入耗材目录。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目录调整结果和《耗材目录》,同时明确管理要求。
《耗材目录》按国家医疗保险耗材通用名称管理。结构主要包括实例和目录两部分。举例是《易耗品目录》的格式、名称和编码规范、支付范围等的解释和说明,目录包括编号、常用名称、功能分类、医保代码、支付范围、定价单位、支付标准、备注等。
列入《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必须具有临床必需、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的特点。
完成目录退出机制。非治疗性康复器材、临床价值低、价格不可信的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得列入《耗材目录》。评估大于效益,由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撤销、撤销或取消医疗器械注册批准文件,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医用耗材,经专家评审后原则上直接调出《耗材目录》。
创建动态目录调整机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用耗材需求、医保基金收支、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耗材目录调整范围。
信号四: 实施医疗保险通用名称管理
国家基本医用耗材的支付实行医疗保险总称管理。在按照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用耗材编码规则》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学科、用途、功能为核心,兼顾材料和特点,充分考虑不同学科分类的差异,根据功能和效果相近、支付标准管理衔接的原则,将带有医保耗材编码的耗材分类合并,形成共同的医保名称。
医用耗材的 “医疗保险通用名称” 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医疗保险通用名称” 的名称是基于医疗耗材的分类 (三级分类通用名称的材料和特征)。原则上三级分类名称前置,根据医保管理的需要选择必要的材料和特征参数,形成 “医保通用名”。如: 血管介入材料的三级分类 “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取其必要的材料特点,“医保通用名” 命名为 “冠状动脉药物支架 (合金)”。
以医保医用耗材数据库登记备案信息为基础,以一级分类为主线,根据医用耗材的功能和临床医学特点,借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保险俗名” 的命名规则是按分类编制的。
根据专科耗材要求,以通用耗材为准,单件名称以通用名称、全面覆盖、避免重复的要求为准,做到大类内统一,大类之间协调衔接。如: 两种医用耗材产品 “带内窥镜带气管支架” 和 “带导丝带气管支架”,根据产品材料特性衔接原则,“医保俗称” 为 “气管支架 (金属/薄膜)”
建立 “医保通用名称” 目录,关联相关数据库,统一应用于医保、接入、采购、支付、监管等应用场景,实现多功能、多部门共享。
信号5: 非精选产品的付款标准不得高于同类精选产品的付款标准。
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临床使用的实际情况和基金的承受能力。应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耗材目录》时,应当结合目录准入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同时确定协商准入和集中采购的医疗保险用品支付标准。
新通用名下的独家品种原则上协商确定首个医保支付标准。协商成功的,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支付标准。,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一些价格昂贵、对基金影响较大的品种进行准入谈判,谈判成功的将纳入全国范围内的支付范围。
将医用耗材纳入集中批量采购范围,根据集中批量采购结果确定和调整支付标准,推动同类、功能相近的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逐步统一。所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所选价格确定,非所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所选同类、功能相近产品的最高所选价格。
未协商或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用耗材,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逐步确定支付标准。在缴费标准确定前,各地将暂时按现行政策缴费。
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耗材的集中采购、实际供应和使用情况等,及时调整支付标准。对于有明确付款协议期的易耗品,付款标准的调整周期应与协议周期一致。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支付标准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过大的,应当及时调整支付标准。
信号六: 这些品种将被取消
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统筹地区确定。鼓励各地将医用耗材纳入目录,纳入按病种分付费、按病种诊断相关组付费等套餐范围。
,在省级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各统筹地区可以考虑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支付比例。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用耗材,统筹地区根据实际销售价格确定支付比例。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医用耗材,综合考虑支付标准、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适当的支付比例。
医疗保障机构要通过定点协议等方式,保持患者负担水平的总体稳定,避免患者负担过度增加。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耗材,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保障参保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对于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的品种,省级医保部门可以对净价超过支付标准较多的产品进行限制,在网挂环节对竞争和充足供应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直至取消网挂。
信号7: 明确目录中医用耗材的支付要求。
参保人员使用耗材目录中的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符合《耗材目录》所限定的支付范围;
符合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的适用范围;
由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颁发。急救和救援可以放宽到指定医疗机构之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的目录:
用于非疾病诊断和治疗项目;
各类科研、临床验证等应由第三方支付费用;
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
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医疗保障机构按照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支付范围内支付医用耗材。
信号八: 加强对易耗品选型、采购、设备、使用、支付结算管理的监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严厉打击使用医用耗材的欺诈和骗保行为,维护基金安全。
将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和医保审核范围,加强对医用耗材使用合理性和费用合规性的审核,定期监督检查。
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院医保医用耗材的选用、采购、设备、使用、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定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医用耗材进销存数据。
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管理,积极开展培训指导,完善医保医用耗材使用的院内复查机制和异常使用预警机制,确保安全、合理、规范使用。督促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在省招平台上购买医保医用耗材,将医保医用耗材高危科室、岗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范围。
夯实企业医用耗材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医用耗材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推进标准化应用。
建立健全《目录》中医用耗材企业的监管机制,将企业在数据信息报送、医用耗材推广使用、协议合规、供货保障等方面的行为与耗材目录管理相联系。建立和实施医疗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制度,惩罚失信企业。

全国范围内的耗材采购已排定。

除支付水平外,国家组织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是一项重要制度。6月4日,国家医疗保险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其他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该文件旨在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问题,进一步显著减轻患者医疗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对国家组织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是根据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和平台运营,、国家将制定基本政策和要求,组织各地联合组建,以公立医疗机构为实施主体。,开展国家组织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将探索和完善集中采购政策,逐步扩大覆盖面,推动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患者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文件侧重于招聘和采购的整合以及数量和价格的联动。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保证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改革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中的不合理因素,以应对价格虚高的问题。
综合考虑不同高值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特点、功能、技术、使用差异以及生产供应能力,形成具体采购计划,引导公平竞争。四是各部门上下协调联动。加强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对所选产品的生产,供应,采购和使用的监督和监控,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家和地方两级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的全面参与

在品种范围上,文件指出,将部分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临床使用较为成熟、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并根据销售条件、临床使用要求、医疗技术进步等市场因素,确定入围标准。
企业范围方面,集中采购范围内产品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凡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符合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 应当指定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各公立医疗机构 (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 应按规定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医疗机构可按本省 (自治区、市政当局)。
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需求,根据上一年度的使用情况,临床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批准。协议采购比例根据市场竞争格局和选定企业数量合理确定。根据采购量基数和商定的采购比例确定商定的采购量,并在采购文书中披露。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实际需求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优先购买精选产品,也可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合适的网上品种。
招标中标规则,对治疗目的、临床疗效与产品质量相近的同类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量进行合并,统一招标,公平竞争;鼓励合并和分组以促进竞争。需要联合使用的多种高值医用耗材可以集成到一个系统中,作为一个品种购买。
可根据高值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特点、标准化程度、参与企业数量等因素,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企业自愿参与并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的竞争产生中标价格和中标企业选择企业,应合理控制不同企业之间的价格差异。。按照量价挂钩的原则,明确各选定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限。

提前退货率

文件指出,加强对入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监管,完善入选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按程序及时上报。
入选企业要做好市场风险预测和防范工作,加强生产安排,按要求上报产能、库存和供应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入选产品在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
所选产品由所选企业独立委托经销或自行经销,配套服务由所选企业自行或第三方提供,相关费用由所选企业承担。产品和提供随附服务的能力应当覆盖约定的供货区域,经销商和随附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响应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需求。
不能及时供应的,中标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除不可抗力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否则,将被视为背信。
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对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制定院内诊疗路径,并按采购合同约定完成约定采购数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断和治疗的原则下优先使用所选产品。对未按规定购买和使用所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保总量指标制定、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进行处罚。
在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对医保基金进行结算,建立集中批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少于年度约定购买金额的30% 预付,并按照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款。
医疗机构应根据购买合同及时与企业结算货款,结算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后的月末。推进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对集中购买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高值医用耗材,按所选价格确定所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且非所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所选同类、功能相近产品的最高所选价格。
在采购周期内,医疗保险总额指数不会因采购品种价格下降而相应降低。对因集中采购而节省下来的医保基金,可在考核的基础上,以一定方式鼓励医疗机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余额留存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向医务人员传导激励政策,鼓励合理、优先使用所选产品。
保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落实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督促评选结果落实,指导省级医用集中采购平台依法依规开展集中采购品种,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医疗用品统一编码和使用,并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衔接,做好医保基金预付结算工作。、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等工作,实行医疗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制度。
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置力度,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使用,规范合理使用。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医疗器械特有标识在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应用,加强对所选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开展不良事件监测,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集中采购结果产生后,各地区负责本地区所选产品的网点、合同、采购、使用、收款和付款的执行。
联合采购办公室由一个专家组和一个监督小组组成。专家组负责提供相关政策、临床使用、采购操作等技术咨询; 督导组负责监督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
-结束-
来源: 赛博蓝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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